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曹甸镇仁河家园地块(宝水公路以南、恒黄线公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曹甸镇仁河家园地块(宝水公路以南、恒黄线公路以西)位于宝应县曹甸镇,东至恒黄线公路,南至公园,西至农田,北至宝水公路,该地块面积为3948m2。根据《宝应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1批次 (09挂)建设用地地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可知,该地块规划为城镇居住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为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下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涉及工业场地再利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环发〔2008〕48号、环发〔2012〕140号、环办〔2014〕66号、苏政发〔2016〕169号、扬政发〔2017〕102号等):“地块开发再利用前应组织开展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基于上述国家及省市文件要求,为减少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12月,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受宝应县曹甸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以查明该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明确污染物质以及污染范围。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曹甸镇仁河家园地块(宝水公路以南、恒黄线公路以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和与当地环保管理人员访谈,结合曹甸镇仁河家园地块(宝水公路以南、恒黄线公路以西)的布局,判断该企业主要可能的污染区。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方案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专家函审,函审意见如下:方案内容较全面,编制较规范,技术路线合理,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本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4日~30日,共完成4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36个,采集送检土样18个,其中包括2个平行样;采集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包括1个平行样。初步调查主要分析测试项目包括:pH、基本测试项目45项、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硫化物。
本次地块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
根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土壤pH范围7.64~8.63,属于无酸化或碱化和轻度碱化;土壤样品中有检出的污染物有8种(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硫化物),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GB36600-2018)及其他参考浓度限值。
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地下水pH范围6.9~7.2,地下水样品检出因子有铜、镍、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后续居住用地再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1)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
2)本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调查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jszhkj.cn)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宝应县曹甸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柴继双
电话:15952529913
场地调查单位: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忱
电话:0514-87931607转8026
电子邮件:231887392@qq.com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13号
邮政编码: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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