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高邮市高邮镇G233西侧、高谢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高邮市高邮镇G233西侧、高谢路南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扬州市高邮市高邮镇,东至G233、北至高谢路、南侧和西侧为农田,该地块面积约为32271.89 m2,地块目前为国有空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无工业企业。根据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高邮市高邮镇G233西侧、高谢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可知,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为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下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涉及工业场地再利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环发〔2008〕48号、环发〔2012〕140号、环办〔2014〕66号、苏政发〔2016〕169号、扬政发〔2017〕102号等):“地块开发再利用前应组织开展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2023年12月,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委托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以查明该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明确污染物质以及污染范围。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高邮市高邮镇G233西侧、高谢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和与当地环保管理人员访谈,结合本地块历史情况分析,判断该地块主要可能的污染区,地块潜在污染区域为东侧靠近加油站地下水流向下游区域、南侧处于周边企业下风向区域。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为:由于本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道路,调查地块内不存在任何企业,无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周边500 m范围内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共有18家企业,涉及的污染物主要有酸碱度、铅、铜、镍、砷、镉、六价铬、汞、锌、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胺、丙烯晴、丁二烯、硫化物、氟化物、总磷、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氯化物、丙二醇、乙醇、己烷、丙烯、乙二醇丁醚、乙二醇。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2024年1月2日,共完成7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63个,采集送检土样32个,其中包括4个平行样;采集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包括1个平行样。初步调查土壤测试项目主要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基本测试项目45项(含特征污染物铅、铜、镍、砷、镉、六价铬、汞、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胺)、pH、锌、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丙烯晴、丁二烯、硫化物、氟化物、总磷;地下水测试项目主要为基本项目45项(含特征污染物铅、铜、镍、砷、镉、六价铬、汞、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胺)、pH、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丙烯晴、丁二烯、常规指标26项(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氰化物、碘化物、硒、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本次地块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
土壤样品中有检出的因子有12种(pH、硫化物、总磷、总氟化物、铜、镍、铅、锌、镉、砷、汞、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中有检出的指标有24种(pH、铜、锰、镍、锌、铅、钠、砷、浊度、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挥发酚、碘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肉眼可见物、石油烃(C10~C40))。其中锰、色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肉眼可见物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V 类水标准要求;其余因子检出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水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检出值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浓度限值。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城镇住宅、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再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1)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4年1月2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
(2)本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调查。
(3)鉴于场地拟建设城镇住宅、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建设单位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不当开发。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jszhkj.cn)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吴文松
电话:15189895175
场地调查单位: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邰士其
电话:0514-87931607转8024
电子邮件:15366860319@163.com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13号
邮政编码:22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