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持证排污单位注意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持证排污单位应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
具体要求
01报送对象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应提交全年年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应提交当季全季度报告。
02填报要求
2022年1月15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各排污单位须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相关要求;对照所属行业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进行填报。
03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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