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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江苏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申报有关事项来了!

发布人:智环科技 发布时间:2020/08/14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近期,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绩效分级评价、应急清单修订、豁免企业申报审核工作。


绩效分级评价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对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开展绩效分级评价。各设区市制定绩效评级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分级评价工作,对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初审通过的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应急清单修订

各地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现应急清单涉气企业“全覆盖”,杜绝清单不实、遗漏企业、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列入应急清单的企业,均应明确“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应急措施。同时,各地要对企业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把应急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豁免企业申报审核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条件

1.实施绩效分级的钢铁等39个重点行业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2.保障类、环境基础设施类、战略新兴产业类、军工类企业,以及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3.建筑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执行。


企业(工地)豁免申报

9月10日前,企业(工地)对照《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豁免企业(工地)审核

9月15日前,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豁免企业(工地)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于9月25日前向社会发布并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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