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做法有什么意义?
首创性
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获悉,发布通告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针对性
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高,无组织排放对臭氧污染贡献大。对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操性
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告发布的背景?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2020年7月1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
传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方式:厂界监控
缺点: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
厂区布局
生产工况
气象条件
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位置: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代表点
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储罐罐顶
废水液面上方10cm
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 (首次给出一次浓度最大值)。
供稿:厅大气环境处
主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主办: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策划:朱玫 审校:王蔚 校核:张颖
编辑:孟庆闯 李媛媛 张清海 金晓露
版式: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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