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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重要回复

发布人:智环科技 发布时间:2019/03/27

 

欢迎您进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第68号)未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请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是否已废止?


回复:

  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


回复: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于环评等级变更后验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回复:

  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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